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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诗十九首》中有云:“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写尽有情人咫尺之间,相顾而不能相语,相爱而不能相亲之离恨。然而谁曾料得,这一人世间之大不幸情景,居然于差不多两千年后的二十世纪上演于中华民族之间,且几乎达三十年之久。台湾海峡一水之隔,曾阻断多少中国人之情感交流,亲人团聚,大海为之痛心悲鸣,华夏为之扼腕兴叹。此中原委是非,历史自有公论。所幸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始为炎黄子孙越海峡之阻而聚首提供了契机。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中,海峡两岸之龙脉传人得以日益频繁广泛地交往,虽不能完全挥去往昔遗恨,摆脱今日羁绊,但毕竟能够指日相期,辗转相会。观当今海峡两岸交往者,不外亲人、商人、官人和学人,而其中学人以天下事为己任之推诚交往,可谓最深切矣!此又所以“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得为台湾学人接受之原因。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意出取法天下,以强国治。鉴于现时中国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律制度关联密切,故吾人今日移译德人之法,当为取他山之石以为我用之明智举措。纵观现今整个中华法律制度,实已呈现“两系四地”之格局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存,大陆、台湾、澳门和香港四地区相对独立且自成体系。其中大陆和台湾法律制度实出同辄,并无异趣;此中关联,不啻出于历史文化之同源,尚在近现代中国法制之传统。清末民初,中国力行法律改制之结果,乃造就一不同于传统法制模式之现代法制模式,此模式经由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各政府之维持改进,至四十年代末已然成为定式和传统。一九四九年,虽然大陆宣布废除旧法统,然此一传统实际仍然潜留于中国大陆无疑。盖因文化传统如江河之水,无论何等锋利之政治利刃,亦无抽刀断水之可能。一九五七年大陆反“右”,法学界颇受牵累,而既有法律传统实际仍然存续,不过黯然无声而已。七十年代末大陆改革开放后,大陆法学者为恢复法制首先借重台湾法律;概观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法律制度发展,台湾法学之影响颇甚焉。究其原因,实乃文化和法律传统使然。不过,随着海峡两岸各个领域的交往日益频繁广泛,两岸法学界的交往亦从最初的大陆向台湾学习发展为今日大陆、台湾两岸的双向交流。不仅如此,台湾青年法律者来大陆进修学习如今已蔚然成为一种时尚。而“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能在台湾出版,实乃两岸法学交流不断深入发展,水到渠成之必然。看当今华夏,曾经“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之憾事已成往矣,此实吾人得引为欣慰者。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在台湾出版,窃以为亦可成一小史也,而此一史事之成就,实赖大陆、台湾有关各方诚恳热情之合作。王文杰博士热情向台湾元照出版社推荐“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翻译丛书,且为之能够顺利在台湾出版而受任于海峡两岸之间,对此丛书繁体字文本出版有不没之功,誉之为学术信使可矣。元照出版社慧眼在先,果断积极地决定在台湾出版此丛书,派专人来北京商谈有关出版事宜,其令人佩服的工作效率和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给吾等以深刻印象。法律出版社总编贾京平先生一如其痛快大气之风格,给此项合作以配合和支持。凡此,虽皆在自然之不经意间,但却为书史、立史之义举。在此,谨以“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和编辑部全体同仁名义,对所有为此项合作献力者表示谢忱。
论未来海峡两岸之情事,终不敢遽下断言;然人世间必有正道,而天下之道,最终莫不归一焉。故假以时日,两岸之交往必定能于不久之将来突破阻碍,直迳相通、全面相通,此乃天下之大势,我信而不疑也。
米 健
辛巳年夏日于德国哥廷根驿舍
一、宗旨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旨在系统全面地翻译介绍当代德国法学现状及代表其最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包法哲学和法的基本理论,国家法,法律史,民法和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私法(特别是欧洲私法)等部门。选题标准是:德国乃至欧洲法律界已经普遍公认为经典的名著,或在德国普遍使用的有代表性的重要教科书。与此同时,亦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以从属系列的方式地翻译介绍一些有关法律文化背景方面的工具书或其他形式的著作。
有计划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其直接目的是使中国法学界能够对当代德国法学与法制的现状及其法学最高水平得以基本而系统的了解。其理由和动机在于:
第一,当代中国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之际实现的法律改制发展起来的,无论是中国大陆,还是中国台湾均没有脱离当时法律改制所规定的基本方向。而澳门现行法制亦当然属大陆法系之例。具体说,当代中国法制除了香港之外整体上完全是奉欧洲大陆法系法制为模式的。
第二,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国大陆法制重建以来,虽然从英美法系法制中多有汲取,但整个中国法制的构造没有改变,其发展显然仍以欧洲大陆法系为取向。其中成文法或法典法为基本法律渊源尤为确定而不可改变的特点。
第三,清末民初中国法律改制过程中,实际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为最多。此外,本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又以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为最普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中的许多制度和理论均可溯源于德国法。
第四,大陆法系最早发源于古代罗马法并以其为基础,而近现代德国法制完全是在中世纪日尔曼部族对罗马法继受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所以,现今德国法在大陆法系中独具特色的。此外,由于近代德国百科全书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德国法学近代以来形成了本身独有的特色,即理论与教条的丰富与成熟。而这是我国法学目前的迫切需要之一。最后,现代德国有关罗马法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还代表着现今欧洲乃至世界上罗马法学的最高水平。
第五,由于现代中国法制和德国法制同属大陆法系,而前者从一开始就从后者多有学习借鉴,故现今中 国法制与法学的不少制度思路都与德国有同源联系。于是,现今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
基于以上考虑,实施本翻译计划无疑对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法律文化意义。实施本计划所期望的最终社会效果应该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实践上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给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基本参考,包括某些德国基本的,新的法律制度及思路,以促进或积极地影响我国各个方面的法律实践发展。第二,在理论上或法律文化上,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教育提供一些基本素材,如整个德国法学的现状及其发展水平,新的发展及其趋势,以此为我国法学及法学教育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二、基本构想
本翻译计划1998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共为时8年。但具体实施分作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8-2001年,出5-8本书,第二阶段到2002-2005年,出15-20 本书(如果条件具备,数目可以不限于此)。翻译计划以名著为主题,但为能更广泛地介绍认识德国法及其文化背景,另计划两个从属系列:
1、工具书系列,如辞书和词典等;
2、传记系列,如大法学家和有关名家的传记等。
三、 操作人员与组织
1、选题推荐人
选题由德国法学界各个法学部门有代表性的著名学者推荐,推荐人五名,其中包括两名精通中国法律与文化的法学教授,汉学家(名单另附)。
2、编辑委员会
编辑委员会由中国专家学者组成。其职能是负责整个翻译工作的计划及其实施:(1)定题,即在已有选题基础上最后确定实际将翻译的书目。(2) 确定翻译人选
,即推荐翻译人员并对由编委会以外人员所推荐的翻译候选人进行考查,最后集体确定具体书目的具体翻译人员。(3)审稿与定稿,对翻译人员提交的翻译初稿进行审阅,包括初审和复审。复审完毕的译稿仅在经主编审查签阅后,方视为定稿并得提交出版社。(4)
指导和安排编辑部的正常工作。(5) 讨论决定有关此项计划的各项事宜。
编辑委员会由七名具备以下条件的学者组成(成员名单另附):(1)曾经留学德国,熟悉德国法,德语过关。(2) 须承担一本书的翻译工作并参与校对工作,至少要承担其中一项。(3) 在本身工作或研究领域已有一定基础或成就,原则上以副高职称为限。但确有实际参与能力和专长者除外。(4)具有共识和热情,并愿参与此项译事。(5)能够履行编委会成员的其它正常义务,如参加编委会会议,提供有关意见,进行有关组织,联络,推荐翻译人选及安排,检查,落实翻译工作以及自身承担翻译和必要的校对工作等。
正常情况下,编委会将每年举行两次工作会议,以讨论 决定和处理有关的翻译事宜。根据翻译工作的进展和需要,亦可不定期地举行临时工作会议,以及时处理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例行工作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在北京,但必要时可由编委临时协商确定。
3、编辑部
编辑部是服从编委会领导,具体执行编委会制定的有关计划及处理有关翻译编辑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职能包括国内国外的联络,协商有关出版的法律事宜,及时督促和检查翻译工作的进展等。编辑部负责对已经通过复审的译稿从专业和技术的角度进行文式,版式的初步统一与编辑。如文献目录,原注与译注,人名和地名等的处理方法。
编辑部工作范围原则上以译稿交付出版社之前期为限。但编辑部在向出版社交付译稿后,有义务协助有关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完成译稿的出版编辑工作。包括听取和尊重有关出版社编辑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按此意见和要求对已经交付的译稿进行必要的文式或版式处理。遇有不同意见时,本编辑部可以与出版社编辑部协商求得一致。
编辑部的所在地设于中国政法大学,编辑部成员由编委会成员推荐,但原则上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职员工为主。成员三至五人。
编辑部成员具有作为编辑委员会附属机构成员的署名权,但不影响出版社责任编辑的法定署名权。
四、 操作程序
1、选题
翻译选题由选题推荐人,即前述德国专家,学者分别就自己擅长领域范围内予以推荐。选题原则上由德国方面推荐人提出,但并不排除中国专家学者根据中国实际需要补充或特别提出选题。在已有推荐基础上,经必要的综合平衡后确定翻译候选书目。但被确定为翻译选题的著述并不必然将予翻译。最终是否能够进行翻译,取决于编辑委员会的最后决定。
2、定题
定题原则上在德国学者,专家推荐书目的范围内进行,但并不排除前述由中国专家学者提出的选题。编辑委员会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讨论决定实际进行翻译的书目:
第一,中国法学与法制发展的现今实际需要与长远法文化意义;
第二,推荐选题在德国及欧洲既有影响及普遍评价;
第三,内容,文字难度及篇幅所决定的翻译可行性;
第四,具有新的思路或代表某一领域新的发展方向;
第五,具有适当翻译人员。
3、 确定翻译人及实施翻译
翻译选题确定后,由编委会集体讨论确定该选题的责任编委。被确定为责任编委者将负责此后该项选题的有关翻译事宜,并代表编委会与译者保持经常联系。包括向编辑部或编委会转达译者的要求与问题,向译者转达编辑部或编委会的意见。
有关责任编委负责的翻译选题最后完成并交付出版时,得于适当处署名责任编委。
翻译书目确定后,由编委会根据专业领域和相应要求确定翻译人。选定翻译人接受翻译选题后,须与编委会订立书面翻译合同(合同格式另附)。该合同应明确翻译承人和编委会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完成翻译的时间,质量与形式,翻译的报酬等。
4、初审
初审工作由责任编委承担。翻译人完成全部翻译并形成初稿后,应交送编辑部或直接交与责任编委进行初审。责任编委收到翻译人直接交送或由编辑部转交的翻译初稿后,应及时通知编委会并表明初审是否可以开始的意见。从确认初审开始到初审完成,原文在500页以下的译稿初审时间不得超过半年,500页以上的酌情延长,但最长须在一年内提出初审意见。
责任编委的初审工作属于编委义务,编委会不对此支付工作报酬。
5、改稿润稿
责任编委完成译稿初审后,向编委会提出译稿通过或不通过初审的意见。 未通过译稿初审的译者须根据责任编委或编委会的具体意见对译稿进行修改,直至责任编委确认译稿可以通过初审。
责任编委与译者有不同意见且不能经商榷探讨解决分歧时,任何一方都可将分歧问题提交编委会讨论解决。编委会就此分歧所作的裁决应得到分歧双方的尊重。
6、复审与校对
译者应从确定改稿润稿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编委会提交完成修改的译稿进行复审和校对。复审仍由责任编委承担。校对既可由责任编委,亦可由其它编委及编委会成员以外的专家学者进行。
编委会对承担校对工作的编委会以外的专家学者支付校对报酬或适当费用。对承担校对工作的编委成员,不论责任编委或非责任编委,均以前述报酬的一半支付校对费用。
承担校对工作的人员须对译稿的译述准确性,表达明确性及文字规范性负责。
责任编委与校对人为同一人时,可以重复署名。
7、定稿与交付出版
完成校对的译稿由编辑部进行必要的初步的专业编辑和统一后,最后由编委会决定交付出版社出版。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
| :已出 | :待出 | :在译 | :计划 |
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律史
恩格诗 (K.Engisch) 法学思想导论 ![]()
雅克布斯 (G.Jakbos) 规范,人,社会-一个法哲学的探索 ![]()
雅各布斯(H.H.Jakobs)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 ![]()
卡泽尔/克尼特尔(M.Kaser/R.Knütel) 罗马私法 ![]()
考夫曼 (A.Kaufmann) 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 ![]()
考夫曼 (A.Kaufmann) 后现代法哲学—告别讲演 ![]()
克尼佩尔 (R.Knieper) 法律与历史 ![]()
拉德布鲁赫 (G.Radbruch) 社会主义文化论 ![]()
韦森贝格/韦森纳(Wesenberg/Wesener)
晚近德国私法史 ![]()
维亚克尔 (F.Wieacker) 近代欧洲私法史?—以德国法发展为主要考察对象 ![]()
民商法、经济法
包尔 (F.Baur)
德国物权法 ![]()
卡纳里斯 (C.-W.Canaris) 德国商法 ![]()
弗卢梅(W. Flume) 法律行为论 ![]()
弗莱斯纳(A.Flessner) 欧洲合同法(下卷) ![]()
克茨 (H.Kötz)
欧洲合同法(上卷) ![]()
屈布勒 (F.Kübler)
德国公司法 ![]()
拉伦茨/沃尔夫(Larenz/Wolf)
德国民法总论 ![]()
梅迪库斯 (D.Medicus) 德国民法总论 ![]()
里特纳 (F.Rittner) 竞争法和卡特尔法 ![]()
施瓦布/普律廷(K.H.Schwab/H.Prütting)
德国物法 ![]()
刑法、行政法、国家法
耶什克/魏甘德(H.Jescheck/T.Weigend)
德国刑法总论 ![]()
毛雷尔 (H.Maurer) 行政法总论 ![]()
韦塞尔斯 (J.Wessels) 德国刑法总则 ![]()
齐佩利乌斯(R.Zippelius)
德国国家法 ![]()
其它
克斯勒 (D.Käsler)
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 ![]()
考夫曼 (Kaufmann) 拉德布鲁赫?哲学家、法律思想家和民主主义者 ![]()
克莱因海尔/施罗德(G.Kleinheyer/J.Schröder) 九百年来德国与欧洲法学家 ![]()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翻译工作依下述规范进行:
一、结构
以原著标题编码为基础,采取国内学术著作与译著通常采用的标题编码顺序,如:
编、章、节、一、(一)、1,(1)、a、(a)。
二、译名
1、人名
外国人人名以音译为原则,依次参照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上海译文出版社的《德汉词典》所附的人名译名表和《外国人名词典》确定;上述工具书没有的,参照上海译文出版社的《英汉语大词典》所列人名音译附表确定译名。但上述工作书所确定的人名译名与学界通行的译法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如:T.Mommsen—蒙森;Kierkegaarde—克尔凯戈尔;
Justinianus—优士丁尼;……。按照上述方法仍然难以确定的人名译名,由“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译委员会和编辑部讨论确定。
2、地名
外国地名以音译为原则:一律根据中国地名委员会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联邦德国地名译名手册》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地名录》确定译名。
3、其他译名
书名、学派名、机构和团体名称一律以意译为原则,并且参照《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和有关工具书确定译名。依照工具书未能确定者,依照通行译名确定。如:Digesten—学说汇纂、usus modernus pandectarum—学说汇纂现代实用、historische Rechtsschule—历史法学派、Pandenktenwissenschaft—学说汇纂法学派……。
所有人名、地名、书名、专用术语及机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均在圆括号内注明原文,重复出现时不再标明原文;人名重复出现时,仅取其姓氏中译或附加其名字中译的首字,如: 迪· 凯斯勒(Dirk Käsler)。
三、技术规范
1.重要概念或原文提示词句
原文正文中采用斜体或其他特殊字体的重要概念或提示文字,译文一律使用黑楷体,并用圆括号注明原文。
2.注释
1)原文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按原著注释顺序编码。一般采用连续编码或以章为单位连续编码的
方法。
2)译者注亦采用脚注,以“ * ”号标出,如:*、**、……。凡译者注均列于原文脚注之后。
3.补充性或说明性文字
原文中使用不同字体,具有注释、补充或说明性的字句或段落依据原文体例,或采用楷体,或提行采用小一号字体,以示区别。
4.争议名词和箴言或谚语
1) 有争议的名词应在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文
2) 箴言或谚语亦应在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文
3) 对争议名词、箴言和谚语附加必要的译者注并注明依据或来源。
5、原文有边码者,译文按照原著标明边码。
四、标点符号
五、缩略语表
原著缩略语表均依原著体例译出以双语列于篇首。
六、 索引和附录
为实施“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翻译计划,“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与译者就以下翻译委托事项达成协议:
一、缔约当事人:
委托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谨此委托受托人承担下列作品的翻译:
1、原作品名称 ;文种____________;
2、作者________________;
3、原著出版社及版别 ;
4、原著页数________________。
三、受托人谨此承担前条所列作品的翻译工作,并按委托人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翻译。翻译工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委托人另行制订。
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前条所述翻译工作时间为:□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其它
。
受托人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所承担作品的原文及经校对的译稿交付委托人。逾期未交译稿且无正当理由者,委托人有权以扣减受托人部分应得稿酬的方式要求赔偿。
五、译稿可采用如下形式:
1、打印稿,需用A4纸以五号字打印。
2、软盘并附打印稿,软盘需为以WORD6.0制作的文件。
六、委托人收到译稿后,应于____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受托人,并有权提出下述诸项意见之一:
1、译稿基本符合编委会规定的质量要求;
2、译稿问题较多,退回译稿并要求受托人修改且于______日内交付修改稿;
3、译稿质量有个别或某些问题,需请专家校对。专家校对费用从受托人将来应得稿酬中扣取,所占比例由委托人决定,但一般不低于______%,且不高于_____%。
4、译稿完全未到达出版质量要求,并且难以修改校对,非重译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此情形下,委托人有权退稿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因该原因解除委托合同,可酌情给予受托人劳动补偿费,但最多不超过应得稿酬的10%。
七、受托人完成初稿并通过编委会确认后,有可能通过“德意志学术交流署”(DAAD)获得前往德国改稿润稿的奖学金。该奖学金分为两类(详见附件),时间均为三个月。
八、受托人若获得前条所列奖学金,有义务于赴德改稿归国后两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改定的译稿。
1、对使用奖学金但未能在前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改定稿者,委托人有权扣减其部分稿酬作为赔偿。
2、使用奖学金而不能提交改定稿或不提交改定稿者,须以奖学金数额并加违约金向委托人予以赔偿。
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受托人预算稿酬的30%。
九、受托人无正当理由单方中止合同,但尚未使用赴德改稿奖学金者,应向委托人交付损害赔偿金2000元。
十、译著出版之日起30日内,委托人有义务代表受托人要求出版社向受托人付清全部稿酬。
十一、受托人稿酬为每千字(中文)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十二、委托人有义务保证确认的译稿在定稿后180日内出版并保证出版质量。
十三、因出版社方面的原因造成出版延误、稿酬延期支付等有损受托人利益时,委托人有义务代表受托人向出版社请求赔偿。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缔约人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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